湘潭市经委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
审批项目名称: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及储备物资(审批类)
审批项目编号:
审批项目依据:《国防交通条例》(1995年3月国务院、中央军 委第173号令)。
审批收费依据:不收费
审批对象:法人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。
审批总时限:10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:
一、受理
(一)条件
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
1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用地书面申请报告;
2、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;
3、部队或军事单位建设军事设施项目计划;
4、储备物资使用、更新、换型和租赁申请报告;
5、国防交通物资调拨、使用计划;
6、使用国防交通物资付费协议书。
(二)标准
提交申办材料齐全、真实规范、合法有效。
(三)岗位责任人
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受理人员。电话:0732-8570259
(四)岗位职责及权限
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。
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,即时受理,填写受理通知单,将申办材料提交审定人;
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,不予受理,退回材料,告知理由及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。
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,但需要补充材料的,当场开具(补充材料通知单》,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受理。
将提交的材料或申办材料中的证件原件复印留存,证件原件退还申办人。
(五)时限:即时
二、审定
(一)标准:
1、符合国防交通法律、法规、规定的章程;
2、从事军事、重大社会活动、应付突发事件、抢险救灾;
3、有支付额度的注册资金。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
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;
对符合标准的,签署同意的意见,交由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人员制发有关文书(一式四份);
对不符合标准的,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,将有关材料退受理人员。
(四)时限:8个工作日
三、核发、归档
(一)标准
1、制作颁发文书及时、规范、有效;
2、及时告知申请人的办理结果;
3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、规范。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人员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:
对符合标准的,根据审定意见制发文书,按程序送主管领导签批后,交付申报人。
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,将不予批准的理由、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,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。
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,将不予批准的理由、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,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。
审批工作结束后,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(四)时限:2个工作日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、取消评优资格、调离岗位、责令引咎辞职及行政处分:
1、符合条件应予受理、审批而不予受理、审批的;
2、不符合条件不应受理、审批而受理、审批的;
3、不一次清楚告知申请人补充事项、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;
4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告知审批结果的;
5、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审批的;
6、审批上疏于管理,造成严重后果的;
7、利用工作之便,索取或接受申办单位钱物,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。
审批监督:
委纪检监察室。
电话:0732-8570247
湘潭市经委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规定
审批项目名称:征用运载工具和国防工程设施改造、改变用途、报废(审批类)。
审批项目编号:
审批项目依据:《国防交通条例》(1995年3月国务院、中央军委第173号令)。
审批收费依据:不收费
审批对象:法人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
审批总时限:10月工作日
审批程序:
一、受理
(一)条件
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:
1、动员或征用运载工具、设备作重大改造的申请报告;
2、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作报废处理的申请报告;
3、改造运载工具、设备或改变用途、报废处理项目计划;
(二)标准
提交申办材料齐全、真实规范、合法有效。
(三)岗位责任人:
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受理人员。电话:0732-8570259
(四)岗位职责及权限
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。
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,即时受理,填写受理通知单,将申办材料提交审定人;
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,不予受理,退回材料,告知理由,及时相关权利和投拆渠道。
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,但需要补充材料的,当场开具《补充材料通知单》,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受理。
将提交的材料或申办材料中的证件原件复印留存,证件原件退还申办人。
(五)时限:即时
二、审定
(一)标准
1、符合国防交通法律、法规、规定的章程;
2、从事军事、重大社会活动、应付突发事件、抢险救灾;
3、有支付额度的注册资金。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
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;
对符合标准的,签署同意的意见,交由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人员制发有关文书(一式四份);
对不符合标准的,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,将有关材料退受理人员。
(四)时限:8个工作日
三、核发、归档
(一)标准
1、制作颁发证照及时、规范、有效;
2、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;
3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、规范。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受理人员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
对符合标准的,根据审定意见制发文书,按程序送主管领导签批后,交付申报人。
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,将不予批准的理由、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论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,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。
审批工作结束后,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(四)时限:2个工作日
审批责任追究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、取消评优资格、调离岗位、责令引咎辞职及行政处分:
1、符合条件应予受理、审批而不予受理、审批的;
2、不符合条件不应受理、审批而受理、审批的;
3、不一次清楚告知申请人补充事项、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;
4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告知审批结果的;
5、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审批的;
6、审批上疏于管理,造成严重后果的;
7、利用工作之便,索取或接受申办单位钱物,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。
审批监督:
委纪检监察室。
电话:0732-8570247